质疑供应商:广西南宁源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16号景皇国际A座2601号房 质疑答复1: 从业人员的规模条件 质疑答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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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24年6月5日9点29分收到由贵公司邮寄的《质疑函》,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并征询采购人的意见,现针对贵公司所提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标准3.1售后服务分[P48页]:要求投标人提供碳交易人员证书,此条款设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删除。
事实依据: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将投标人从业人员作为评审因素,本项目评分标准3.1售后服务要求提供碳交易人员证书,就是以从业人员作为评审因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下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该条评分办法并未将投标人
质疑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评分标准5.1 诚信分[P49页]:要求投标人提供由财政部门出具在截标日前1年内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违约违规情形书面证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本项诚信分分值为6分,分值明显过高,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此条款设置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删除。
事实依据:此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供由财政部门出具的相关书面证明,以此作为加分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规定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背书,且此项分值过高,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法律依据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下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感谢你司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广西霖佳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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