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厦门金海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集美北大道1130号F02栋604-2
被投诉人:荔浦市应急管理局、广西润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荔浦市荔城镇滨江南路14号、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五福村委会蔡家渡102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 “荔浦市救灾物资采购”( 项 目 编 号:GLZC2024-G1-310158-GXRY)的采购活动于2024年5月16日以邮寄的递交方式送达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6月4日以邮寄的递交方式送达向本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6月6日收到,经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
投诉事项2:本项目招标文件设置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代理机构。
投诉事项3:未将技术参数设置为评审因素。
投诉事项4: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合同设置了不公平、不公正的条款。
投诉事项5:本项目被投诉人质疑答复的内容未能说明答复事实。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2、3、4、5因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2、3、4、5。
六、其他补充事宜
3、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荔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荔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荔浦市财政局
2024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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