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广西冠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广西冠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楼2028号
二、 基本情况
该项目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款。
四、 处 罚
责令广西冠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就合同签订问题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北流市财政局
2、联系人:练新颖
3、联系电话:0775-6235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