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收回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节约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08-31 17:56:54

区直各单位:

为提高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树牢政府过“紧日子”思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现就收回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节约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回范围

(一)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使用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纳入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节约资金收回范围。

不纳入政府采购项目节约资金收回范围的资金: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节约资金;中央转移支付、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节约资金;因政策变动或工作计划变更,不再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未实际支出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

(二)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与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金额之差为政府采购节约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使用多项预算指标来源构成的,其节约资金按政府采购合同备案各预算指标构成比例分别收回。

二、收回程序

    (一)录入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各预算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同时将项目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信息录入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系统中。

    (二)采集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数据。每年度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通过信息系统分三次采集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节约资金数据供自治区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参考。于7月10日前采集1—6月的政府采购项目节约资金数据;于10月10日前采集7—9月政府采购项目节约资金数据;于次年1月31日前采集10—12月政府采购项目节约资金数据。   

    (三)下达收回节约资金预算文件。自治区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根据采集的政府采购项目节约资金数据和财政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各预算单位核实后收回。于每年7月底前收回1—6月政府采购项目节约资金;于10月底前收回7—9月的政府采购项目节约资金。10—12月的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根据自治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预算单位要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做到应编尽编、编实编准编细。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中,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名称、金额等要素应与政府采购系统中的采购计划保持一致,同一个项目既涉及政府采购预算又涉及非政府财政预算的要分开编制。

(二)预算单位应规范录入政府采购合同信息,确保政府采购信息的完整、规范、准确。

(三)自治区财政厅下达采购预算核减文件后,按扣减后的预算考核该单位预算支出执行进度。

(四)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节约资金收回财政总预算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及时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未及时进行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对接、将节约资金擅自滚动或调整使用等问题的,应及时督促其改正。

(五)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节约资金,相关预算单位应按照该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规定及时申请调整使用,并按中央和自治区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本通知自2022年10月1日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节约资金收回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财预〔201619)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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