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关于隆林鹤城新区安置点数字化乡村建设服务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07-15 13:46:19

一、项目编号:

BSZC2024-C3-310218-GXYL

二、项目名称:

隆林鹤城新区安置点数字化乡村建设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骁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平果市马头镇高速公路进城线旁龙江华府10㠉3单元5层2号房

被投诉人:1.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人民政府;2.广西业隆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1.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迎宾路1970号;2.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西路3号锦华逸景小区第A2栋2楼204号

相关供应商: /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4621收到广西骁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因对采购代理机构(广西业隆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答复期内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采购文件第四章评分办法“二、评审标准3.商务分3.2信誉分(满分25分)(2)供应商曾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每提供一个市级奖项得3分,每提供一个省级或以上奖项得5分,最高得10分。”科学技术奖未指明具体奖项类别,无法合理说明本项且实际采购需求与评分项相适应,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07月15日



附件信息:

  • 隆林各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隆财采决[2024]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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