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2024年信息系统运维项目(GXZC2024-G3-003953-ZHSW)质疑的答复书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情况
质疑供应商:中国一东盟信息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秋月路18号 邮编:530000
法定代表人:鲁东亮
联系人:曾文翰 联系电话:18269204696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2024年信息系统运维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GXZC2024-G3-003953-ZHSW
采购人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信息中心
代理机构名称: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三、关于质疑的答复
我公司于2024年7月5日收到贵公司递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及时向采购人汇报,现对贵公司质疑作出以下答复:
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作出以下答复:
质疑答复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可知:分公司属于其他组织,依法可以成为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现行法律也并不禁止分公司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故,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有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亦完全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取得总公司以及广西分公司的《授权书》以及《转授权书》,授权南宁分公司“以被授权单位名义或者代表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参加投标活动,签署合同”,授权书仅为授权并未免除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故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完全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
质疑答复二:
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作出以下答复: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的规定,具体评审得分明细并非属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未中标人的内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告知未中标人具体评审得分明细的法定义务。
质疑答复三:
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作出以下答复:已于2024年7月5日在公告发布的媒体http://www.ccgp.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zfcg.gxz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http://gxggzy.gxzf.gov.cn(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了结果更正公告,更正公告中公布了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质疑答复四:
是否具备ISO/IEC20000-1:2018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IEC27001:2013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TSS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符合性证书(运行维护服务)三级,并非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必要条件。
质疑答复五:
针对你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作出以下答复: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各项得分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评标产生,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签字确认,并未存在评标组歧视或排他性行为。
综上所述,质疑人的质疑事项无事实依据或事实依据不充分,根据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贵公司所述质疑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感谢质疑供应商对本项目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具体质疑内容详见附件
中化商务有限公司
二O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