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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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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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中保国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向我公司以书面方式递交了《质疑函》,对管理中心管理部安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4-G3-990876-GXZL)中标结果提出质疑。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公司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于2024年7月25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现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及我公司核查的情况,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中标供应商信誉分第③项“投标人通过企业防爆力管理体系认证、反恐管理体系认证、保安服务认证证书”,该公司保安服务认证证书已暂停,不具备保安服务认证证书,要求核实中标供应商材料真伪及中标供应商在该项中的得分。
质疑事项1答复:
1、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防爆力管理体系认证、反恐管理体系认证、保安服务认证证书”,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证书号为“71123SC0027R0S”的保安服务认证证书上显示:“有效期:2023年03月17日至2026年03月16日”。据此,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一致认为此证是有效的,评审程序、评审依据合法合规。评审时,在南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内不具备上网查询的条件,评标委员会无法核实该证书是否处于“暂停”状态。
2、现经核查贵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同时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查明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书号为“71123SC0027R0S”的保安服务认证证书显示处于“暂停”状态(详见附件1)。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规定,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保安服务认证证书应为无效,该证书不能给予加分,信誉分应扣减2分,总得分相应扣减2分,总得分应为85.58分。总得分修正后,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顺序未发生改变,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
3、经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提供的保安服务认证证书的证书号及相关日期、认证项目、认证依据、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发证机构等相关信息均与官网发布的信息一致。我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向中标供应商发函,要求中标供应商对其提供的保安服务认证证书的情况作出说明。中标供应商于2024年7月25日回函答复:保安服务认证证书网上查询处于暂停状态,提交的年审材料审核机构还在审核当中。中标供应商同时向我公司出具该证书原件,经核查,证书原件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书一致。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证书为虚假材料。
质疑事项2:中标供应商信誉分第③项“投标人通过企业防爆力管理体系认证、反恐管理体系认证、保安服务认证证书”,该公司不具备企业防爆力管理体系认证、反恐管理体系认证,要求核实中标供应商材料真伪及中标供应商在该项中的得分。
质疑事项2答复:
1、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防爆力管理体系认证、反恐管理体系认证、保安服务认证证书”,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证书号为“85024AVM0003R0S”的防爆力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显示:“有效期:2027年05月15日”、证书号为“85024AT0003R0S”的反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上显示:“有效期:2027年05月15日”。据此,评标委员会评审时一致认为此证是有效的,评审程序、评审依据合法合规。
2、现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查明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书号为“85024AVM0003R0S”的防爆力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显示处于“有效”状态,证书号为“85024AT0003R0S”的反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显示处于“有效”状态(详见附件2、3),这两项评分无误。
3、经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提供的防爆力管理体系认证、反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号及相关日期、认证项目、认证依据、认证覆盖的业务范围、发证机构等相关信息均与官网发布的信息一致。我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向中标供应商发函,要求中标供应商对其提供的防爆力管理体系认证、反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情况作出说明。中标供应商于2024年7月25日回函答复:防爆力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编号:85024AVM0003R0S)及反恐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85024AT0003R0S)来源于官方渠道或经官方认证的机构,且证书上的信息均真实有效。中标供应商同时向我公司出具了证书原件,经核查,证书原件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书一致。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证书为虚假材料。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证书为虚假材料。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部分成立,中标供应商的信誉分应扣减2分,总得分相应扣减2分,总得分应为85.58分。总得分修正后,本项目的中标候选人顺序未发生改变,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质疑事项2经核查,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众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7月26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