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广西栋才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 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19号金湾花城5号楼2单元1层2-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 黄增旺
委托代理人: 庞子倩 电话: 18207899261
广西栋才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4年7月31日收到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田东职业技术学校校园文化建设项目成交结果有关问题的质疑函,我公司及时向采购单位进行汇报,针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该项目招标规则为竞争性谈判招标,目前公布的中标方成交价是415000,而我方最终报价为390000,远高于我司的最终报价,违反了竞争性谈判“在资格审查结束后,质量和服务相等报价最低为成交供应的原则”。
质疑事项1答复:首先符合性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响应报价(包含首次报价、最后报价)、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进行,以及谈判小组要求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其次,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成交标准,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货物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本项目谈判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第一成交候选人江西华宸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第二成交候选人贺州市鸣凯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第三成交候选人哈尔滨上元科技有限公司。由于第一成交候选人自愿放弃成交资格,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采购人确定第二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经核实,贵公司未进入成交候选人推荐名单。不存在贵公司认为的违反了竞争性谈判“在资格审查结束后,质量和服务相等报价最低为成交供应的原则”情况。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2:二次报价后,招标方仅给我们十几分钟做一份详细的成本报告,我司认为该行为不合理,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十几分钟内无法做一份整个项目的详细成本分析报告。且我方已经上传了承诺函,承诺可以完全响应招标的需求。
质疑事项2答复:经核实,在最后报价评审中,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34.4条规定,谈判小组认为某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将要求其提供产品(服务)详细价格构成说明函原件,为确保产品货物质量以及项目正常履约,谈判小组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成交标准”的规定,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针对报价提供说明。贵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谈判小组要求提供相关详细价格构成说明函原件。经核实,谈判小组向贵公司发起询标函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14:04:38,并要求2024年7月19日14:34:47之前完成澄清,供应商澄清说明的时间有30分钟,并不是贵公司所说十几分钟时间,同时其他公司能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谈判小组要求提供有效的相关详细价格构成说明函原件。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广西嘉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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