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江西曲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江西曲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2、地址: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张家山工业园清江北三路266号4#厂房二栋四楼A区137号
二、 基本情况
经调查,你公司在“防城港市防城区那良镇中心卫生院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CT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FCZC2024-G1-30002-YZLZ)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你公司提交的提供虚假材料反馈函、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报告及你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三、 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你公司的主观过错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四、 处罚结果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5000元。
五、 处罚日期: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防城港市防城区财政局
2、联系人:防城港市防城区政府采购中心
3、联系电话:0770-2218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