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采函〔2024〕202号
质疑答复书
质 疑 人:广西海旭威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21号1栋388号
法定代表人:范云海
委托代理人:谢斌
本中心于2024年8月1日收到《质疑函》,质疑人对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GXZC2024-G1-004707-CGZX)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质疑事项共3项:采购文件采购需求货物2“服务器”主要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中“▲12.SDS日志下载方式……”“▲14.一键清除……”“▲13.3D温度展示……”的内容为新华三品牌专有技术,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人要求对质疑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修改。
为此,本中心对质疑内容进行了调查核实,本中心认为:质疑事项1、2部分成立,质疑事项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一)规定,本项目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感谢质疑人对政府采购中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2024年8月9日
抄送: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