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处理公告(2024年第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08-26 10:56:09

一、项目编号:

GXZC2024—C1—004075—GXJL

二、项目名称:

广西中医药研究院医院信息系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广西信程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45号百色大厦T1单元二十层2006号房

被投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研究院,广西建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20-1号,南宁市竹溪大道36号青湖中心1301号

相关供应商:/

地 址:/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齐补正后,2024年7月3日,投诉人向本机关递交补正后的投诉书,本机关审查后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1:对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页码25“▲7、要求提供二级等保证明,三年维保,”该条被质疑事项,既然已经实质上认同质疑事项(已做了相应的更正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回函中仍表示“该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页码32中第20条,存在以不合理要求排斥潜在供应商的事实情况。
投诉事项3:在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评分标准3.3节“履约能力分”中以不合理要求排斥潜在供应商,以及对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应标信息真实性提出质疑和投诉。
投诉事项4: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中存在大量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产品,投诉此次招标存在不合规性,夹带目录内产品进行违规的磋商采购。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及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
(三)本项目存在不按规定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违法情形,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委托行为,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的规定,

2、处理结果:(一)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3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2、3;
(二)投诉事项4未经质疑,驳回投诉事项4。
(三)终止本项目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按现行法律法规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后重新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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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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