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天财采决〔2024〕1号)

天等县财政局 2024-09-02 17:56:27

一、项目编号:

CZZC2024-J1-250269-HCZX

二、项目名称:

2024年天等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柳州市凯利善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柳州市学院路36号聚福苑1栋10号1楼

被投诉人:天等县教育局、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天等县天等镇教育路01号、崇左市江州区城南八路麦那村永久性安置点17B-04号三楼

相关供应商:广西智云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南宁市秀厢大道东段81号保利爱琴海6号楼2单元二十九层2904号房

当 事 人:

地 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2024年天等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编号:CZZC2024-J1-250269-HCZX)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8月5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 投诉人于2024年8月14日向本机关进行投诉(邮寄方式递交)。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非国家强制性要求多达115份检测报告,采购人未提供这多达115份检测报告的是否与采购需求相关的法律依据以及事实依据,要求供应商投标时提供多达115项非国家标准检测报告,排斥了很多潜在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投诉诉求:取消“广西智云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中标结果,重新组织开标,依法追究不法供应商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关于投诉事项“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存在限制性和排斥性”的问题。经查证,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中带“▲”条款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有60处,不带“▲”条款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有11处,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第5页“采购项目技术规格、参数及需求说明第2.‘实质性要求’是指谈判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和第132页“报价商务技术文件10.产品出厂标准或质量检测报告等(如采购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有要求偏离表后)(如有则提供)”的要求,标注“▲”条款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响应供应商不满足则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但自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布到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仅5日,未给予供应商及供应商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属于以提供不合理的检测报告为条件,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不带“▲”条款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是否要求潜在供应商满足,不存在限制性和排斥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本项目带“▲”条款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存在限制性和排斥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部分属实,投诉事项成立。

2、处理结果:投诉人投诉事项,经查证部分属实,投诉事项成立。本项目己确定成交供应商,但双方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广西汉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2024年天等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CZZC2024-J1-250269-HCZX)采购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天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等县财政局

 2024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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