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
广西宝创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地址:
来宾市兴宾区疏港路699号桂中建材五金家居商贸城A区7栋118号邮证编码:
546100法定代表人:
何东源联系人:
何东源,联系电话:
18177221401二、质疑项目名称:
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质疑项目编号:
LZZC2024-G1-250196-ZDPA收到质疑函时间:
2024年09月05日我公司于2024年09月05日收到贵单位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4-G1-250196-ZDPA)质疑函原件。对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向采购人汇报,经我方与采购人认真核实,现就质疑问题进行答复,具体情况如下:
三、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1:
广西宝创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24年08月12日获取的招标文件,于2024年08月22日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参数及技术要求提出质疑,详见质疑函。事实依据
:详见质疑函。法律依据
:详见质疑函。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章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贵公司于2024年8月12日获取的招标文件,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提出质疑,我公司不予受理。
贵单位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贵单位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复函。
招标代理机构: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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