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LZZC2024-G1-250196-ZDPA)质疑答复函

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09-10 11:49:35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质疑人:

广西宝创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

来宾市兴宾区疏港路699号桂中建材五金家居商贸城A区7栋118号

  邮证编码:

546100

  法定代表人:

何东源

  联系人:

何东源,

联系电话:

18177221401

  二、质疑项目名称:

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

  质疑项目编号:

LZZC2024-G1-250196-ZDPA

  收到质疑函时间:

2024年0905

  我公司于2024年0905日收到贵单位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4-G1-250196-ZDPA)质疑函原件。对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向采购人汇报,经我方与采购人认真核实,现就质疑问题进行答复,具体情况如下:

三、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1:

广西宝创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2024年08月12日获取的招标文件,于2024年08月22日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参数及技术要求提出质疑,详见质疑函

事实依据

:详见质疑函。

法律依据

:详见质疑函。

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章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贵公司2024年8月12日获取的招标文件,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提出质疑,我公司不予受理。

贵单位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贵单位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复函。

招标代理机构: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0910



附件信息:

  • 质疑函.pdf
广告
意见反馈
反馈类型:
问题描述:
0/500
联系方式:
0/30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