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晴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我集团于2024年10月15日15时30分收到贵公司以书面方式递交的关于兴安县人民医院医学装备资产整体管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GLZC2024-C3-250252-YZLZ)项目采购过程的质疑函。对于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集团高度重视,同时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
我集团受采购人委托,就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出:“我公司对贵单位以我公司未实质性满足磋商文件‘未提供医学装备资产整体管理设备明细表’为由,对我公司投标文件做无效处理的决定缺乏法律依据”的质疑事项,具体回复如下:
一、本项目磋商文件“第三章 项目需求”中明确了“本‘项目需求’中标注‘▲’项的条款以及磋商文件中要求‘必须提供’的条款均属于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对实质性要求若有任意一项不满足,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磋商文件“第三章 项目需求”中包括附件1《兴安县人民医院医学装备资产整体管理设备明细表》在内的“服务具体内容及要求”明确标明了属于“▲”项实质性条款。
磋商小组对参与本项目磋商的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了符合性评审。根据磋商小组签署的评标报告,贵公司于响应文件“服务内容及要求、商务要求承诺响应表”中未对《兴安县人民医院医学装备资产整体管理设备明细表》具体内容作实质性响应,视为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项实质性要求,根据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第22条第(9)款规定,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贵公司未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经核查,未发现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出现评审错漏情况。
二、贵公司质疑函中就质疑事项提出的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已于2017年10月1日废止。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的法律依据不适用。
综上所述,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对于贵公司提出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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