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桂平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 桂平市新岗街与桂贵路交叉口东北侧(华联商务大酒店西侧) |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的“桂平市燃气安全用气环境整治改造工程项目设计服务(项目编号:E4508002851003900001,预算金额160.63万元)项目在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情形。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六十七条“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的规定。
2、处理结果: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基准,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今后,你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合法合规。请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函告我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六、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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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