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QZZC2025-G1-030115-QZSZ 标项二
二、项目名称: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教学一体机
三、采购日期:2025-11-1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育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五云街道大桥北路151号
被投诉人 1 :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
地址:钦州市钦北区政通街2号
被投诉人 2 :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
相关供应商:钦州瑞鑫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钦州市新华路7号1幢2单元501室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浙江育本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就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教学一体机(编号:QZZC2025-G1-030115-QZSZ包号:标项二)的招标采购活动于2025年11月21日向被投诉人钦州市钦北区教育局、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5年12月4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9日以《关于限期补正及修改完善政府采购投诉书一次性告知函》要求投诉人限期对投诉书内容进行补正。本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后于2025年12月11日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所投“鸿合”品牌DF86GB型号86吋交互智能平板,未取得“鸿合”品牌对应的强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投标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定要求,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投标;
投诉事项2:“黑板表面具有暗格,用以提供给师生在书写板书时的直线参照,可避免板书歪斜。黑板表面可吸附磁贴,磁扣等教学工具,便于老师教学使用。”技术参数负偏离,无法证明本次中标产品已达到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3:中标产品存在专利侵权明确风险,答复函忽视后续侵权认定后的责任归属,法律适用及风险预判均存在错误。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投诉事项1、2、3不成立,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钦州市钦北区财政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