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工电子实训室(项目编号:GXZC2025-J1-003427-GXJT)质疑的答复函

广西政府采购网 2025-12-22 00:00:00

质疑供应商名称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华圣

质疑人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园五路10号

联系人张宁

联系电话:15031169515

邮编:310030

我公司20251215收到贵公司以邮寄形式递交的关于电工电子实训室(项目编号:GXZC2025-J1-003427-GXJT)质疑函原件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同时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说明或证明材料,综合现有材料,经采购人研究决定,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1

取消我公司中标资格不合理,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质疑

事项

1答复: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标的实训室配套教学设备”包含“中控教师讲台1台、教学实训一体机设备1台、教学显示终端工作站1台、功放音响套装1套”,这四个产品属于单独个体,不存在关联性,不存在需要二次开发设计和集成;其中“教学实训一体机设备”及“教学显示终端工作站”这两个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应由国家规定具备合法资质的制造商制造且需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相关标准要求在本项目首次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依据成交结果公告贵公司为成交供应商)后,收到相关供应商对贵公司拟投产品的制造商“浙江天煌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质疑该制造商并不具备前述两个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资质且未取得强制性3C认证;随后我公司向贵公司发出协查函协助核查,贵公司在答复中也未提供有该制造商“浙江天煌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前述两个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资质及强制性3C认证相关资料。由此可认为,贵公司拟投产品的制造商“浙江天煌智造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前述两个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资质及强制性3C认证要求,判定为质疑成立,取消成交资格,合法合规。因此,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

若本项目我公司因为第一项内容废标,那本次采购更正后的中标供应商青葵智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也不具备实训室配套教学设备(电脑、一体机等)的合法生产资质,涉嫌违规供货,应废除其中标资格。

质疑事项2答复:

经核查,本项目采购标的实训室配套教学设备”包含“中控教师讲台1台、教学实训一体机设备1台、教学显示终端工作站1台、功放音响套装1套”,这四个产品属于单独个体,不存在关联性,不存在需要二次开发设计和集成;其中“教学实训一体机设备”及“教学显示终端工作站”这两个产品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应由国家规定具备合法资质的制造商制造且需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相关标准要求。经向青葵智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协查函核查后,该公司在答复中未提供有拟投产品制造商青葵智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具备前述两个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资质及强制性3C认证相关资料。由此可认为,成交供应商青葵智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拟投产品的制造商青葵智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不具备前述两个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资质及强制性3C认证要求。因此,本项质疑成立

质疑事项3:

更正后的中标单位青葵智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虚假、企业类型错误,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质疑事项3答复:

经向被质疑人青葵智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核查后统一答复如下:

两次填报均以2024年度为统计基准,口径一致且合规,两次投标填报的从业人数,均严格对应2024年度全年从业人员情况,统计标准完全遵循《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要求,统计范围包含2024年度内在公司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在岗职工、劳务人员等全部人员,不存在跨年度统计或口径混淆的情况。

数据差异系合理修正,具备充分事实依据:2025年4月首次填报时,基于阶段性整理的人员台账初步统计为18人;后续开展2024年度人力资源数据复盘时发现,其中1名兼职技术人员仅参与短期项目,2024年12月已终止合作,其在岗时间未满足公司年度从业人员常态化统计标准,亦不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稳定从业人员”的统计要求。为确保数据精准性,公司在2025年11月投标时对该数据进行合规修正,最终确定为17人;此次调整属于企业对历史统计数据的合理复核与校准,并非虚假填报,且修正后的17人数据更精准地反映 2024年度公司常态化从业人员规模。此变动属于企业日常经营中从业人员的合理流动,符合中小企业人员配置的常态特征。

公司经营范围涵盖“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智能基础制造装备销售;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教学专用仪器制造;教学专用仪器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等核心业务,所提供的产品,均直接服务于工业领域教学与实践应用,完全契合工业行业核心业务范畴。结合项目招标对工业行业配套产品的核心要求,公司行业类型与项目需求高度匹配,完全满足工业行业相关要求。

公司对从业人数的调整系基于事实的合规修正,完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要求;同时,公司经营范围与所供产品均契合工业行业核心范畴,行业类型与项目需求高度匹配,《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填报或企业类型错误情形。

综上所述,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4:

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部分内容落款时间不一致,投标文件相关内容的有效性缺失。

质疑事项4答复:

经向被质疑人青葵智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核查后统一答复如下:

时间差异系采购流程的客观必然;其响应文件主体编制时间为2025年11月22日,也在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符合响应文件的编制周期。而公示的竞标报价表属于第二轮报价,根据本项目采购流程规定,第二轮报价需在开标现场(开标日期:2025年11月25日)提交,属于采购流程中不同阶段的法定文件。采购文件明确允许分阶段提交报价文件,不同环节文件的时间标注可以不相同,可以与实际操作节点时间一致。因此,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5:

我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未如实填写采购文件中要求的《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表》,请核实,若未如实填写,应当取消中标资格及投标资格。

质疑事项5答复:

经核查,青葵智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响应文件中已按采购文件要求如实、完整填报《供应商直接控股股东信息表》相关信息,并且已经谈判小组评审通过。因此,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综上所述,以上是对质疑人所提出质疑事项的答复,质疑人的质疑事项部分成立。本项目后续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办理。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贵公司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广西建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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