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广西兴邦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广西兴邦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张慧(法定代表人)
2、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南路43号优活时代1号楼8层802、803房
二、 基本情况
竞争性磋商文件设置“信誉、业绩中:(3)供应商自2021年起至投标截止之日止,获得企业信用等级证书为AAA级的得3分;AA级的得1分;此项满分3分。(须提供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否则不予以计分。)。”该评分项与本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无直接相关系,排除了未获此类证书但实际具备履约能力的中小企业,属于不合理的限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
三、 处罚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
四、 处 罚
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南宁市武鸣区财政局
2、联系人:李汉强
3、联系电话:0771-6098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