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贺州市冠融农资有限公司、贺州市金田野农资有限公司、贺州市俞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1.贺州市冠融农资有限公司;2.贺州市金田野农资有限公司;3.贺州市俞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地址:1.贺州市平桂区光明大道与火车站前路交汇处东北侧A-1(贺州市金泰农产品物流交易市场第6幢1号);2.广西贺州市平桂管理区黄田镇里宁村、英石村(光明大道与火车站站前路交汇处东北侧A-2块地)农资市场第20-23号门面;3.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红星村马京堂路口下150米(原沙田收费站计划用地)
二、 基本情况
经查,贺州市冠融农资有限公司、贺州市金田野农资有限公司、贺州市俞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参与平桂区农业农村局“平桂区2024年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防灾减灾第七批)”(项目编号:HZZC2024-C3-030310-GXZW)采购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 处 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平桂区财政局
2、联系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3、联系电话:0774-88328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