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GLZC2025-C2-320056-GXBG
二、项目名称:西岭镇新安村2025年集体经济发展仓储中心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1-04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河北秉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21号万达广场写字楼A座
被投诉人 1 :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镇人民政府
地址:恭城瑶族自治县西岭镇圩市街133号
被投诉人 2 :广西八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城中西路惠景城中城小区1-1#门面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7日收到投诉人就上述项目邮寄提交的《投诉书》。经审查,该投诉材料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1日依法向投诉人发出限期补正政府采购投诉相关材料的通知,要求其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材料。2025年12月16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再次邮寄提交的投诉材料。
经对投诉人第二次提交的投诉书(含补正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投诉人补正后的投诉书未载明提起投诉的日期,亦未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投诉材料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另经核实,本项目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供应商通过“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参与电子投标。本机关调取了“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数据及开标记录,发现投诉人河北秉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项目采购过程中,未递交响应文件,未实际参与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之规定,该公司不具备对本项目提出质疑的主体资格。同时,根据该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之规定,亦不具备提起投诉的主体资格。综上,投诉人河北秉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本次提起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不予受理。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河北秉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不予受理。
七、其他补充事宜
恭城瑶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