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名称:广西北部湾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南宁市江南区国凯大道东19号金凯工业园3号标准厂房
邮编:530000
授权代表:曹文喆
联系方式:150****6655
我公司于2025年12月19日收到由贵公司递交的灵山县人民医院学科方案检验类设备采购项目(QZZC2025-G1-210235-GXLJ)项目标项1采购更正结果的质疑函,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研究核实,现针对贵公司所提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在违法投标已被确认的情况下,直接废标缺乏法定依据。
答复:
质疑事项不成立。事实依据:
1.评标委员会二次协助处理质疑论证时,发现本项目招标文件标项1的采购需求存在歧义问题,已影响到采购结果公正,无法确定合格供应商,建议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2.经采购人确认后,对该项目标项1作出废标处理,拟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规定。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特此复函。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广西龙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