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铭厨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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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收到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北流市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设备项目(YLZC2025-G1-810265-ZYJZ)的质疑函原件,对此十分重视,经与采购人协商并经核实,现对贵公司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针对贵公司质疑函的质疑事项1、2、3、4的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关于本公司质疑中山市凤起康电器有限公司“未获得消毒柜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备案、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二、质疑答复:
本次招标采购人对投标供应商所投的产品相关证件未作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只要求提供制造商名称、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求,自主确定采购需求,包括对采购标的的功能、性能、技术参数、质量、服务、交付时间等提出要求。本条规定赋予了采购人根据自身需求设定技术和质量要求的权利,本次招标采购人对投标供应商所投的产品相关证件未作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只要求提供制造商名称、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均符合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以及所引用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与本项目并不相符,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中奕佳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2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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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答复函.pdf (75.2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