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川县财政局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灵财采决字〔2025〕4号)

广西政府采购网 2025-12-2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GLZC2024-C2-230218-NNPZ;GLZC2024-G3-230225-NNPZ

二、项目名称:

灵川县大岭头水库标准化管理建设工程;灵川县八里街、定江区域环卫市场化服务管理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1 南宁品正建设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桂林市临桂区鑫隆·公园大地一栋二单元四楼


四、基本情况

该公司代理的灵川县大岭头水库标准化管理建设工程(项目编号:GLZC2024-C2-230218-NNPZ),其磋商文件“评审办法”中针对拟投入人员加分设置“提供前半年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社保证明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的条款,该要求直接排斥了成立不足三个月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该公司代理的灵川县八里街、定江区域环卫市场化服务管理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4-G3-230225-NNPZ),其招标文件“评审办法”中针对“拟投入管理人员及团队管理能力”加分设置“提供2024年9月-11月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的条款,排斥了新成立不足月的供应商,且未认可劳动合同等合法证明形式,限定证明材料形式的行为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同时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不得通过限定证明材料形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要求。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2、处理结果:警告及限期整改。

六、其他补充事宜


 

灵川县财政局 2025年12月16日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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