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广西创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罗赟
2、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西1栋3313号
二、 基本情况
经本机关书面审查,发现广西创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隆安县城北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重2)(项目编号:NNZC2025-G1-230008-NNSL)政府采购活动投诉处理阶段书面答复时,向本机关提供的《关于〈隆安县城北幼儿园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重2)〉被投诉的回复说明函》及附件《产品委托加工协议合同》,附件《产品委托加工协议合同》存在虚假情况。
三、 处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时,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及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财政部门所需要的相关材料”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的规定。
四、 处 罚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3日依法依规向广西创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本机关收到广西创科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要求召开听证会的申请,隆安县财政局于2026年1月2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内的罚款,即13900元(大写金额:壹万元叁仟玖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缴纳罚款。收款单位:隆安县财政局;开户银行:隆安农商行金华分理处;账号:128812010100484531;缴款备注要填写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编码,不得填写其他。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隆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隆安县财政局
2、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3、联系电话:0771-65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