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贺州市茂枫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贺州市茂枫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2、地址:八步区莲塘镇贺纸生产区
二、 基本情况
经查,贺州市茂枫林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贺州市鼎森林业有限公司在参与贺州市八步区2024年两高两道枯死木清理项目(项目编号:HZZC2024-G3-020237-GXHZ)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围标串标行为。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 处 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37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贺州市八步区财政局
2、联系人:贺州市八步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3、联系电话:0774-5281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