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广西至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熊永敬
2、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滨湖路48号南湖聚宝苑E区9层E-091号房
二、 基本情况
广西至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参加2025年隆安县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项目(项目编号NNZC2025-G3-230111-JHGC)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制作投标和上传投标文件时,与广西邕州才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网卡地址相同。经查实,确认你公司与广西邕州才俊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均使用同一台电脑设备。违法事实有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预警分析形成的串通投标线索、2025年隆安县就业服务站(零工市场)项目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三、 处罚依据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的规定。
(二)《关于防治政府采购招标中串通投标行为的通知》(桂财采〔2016〕42号)第一条第一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一致的”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规定。
四、 处 罚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22日依法依规向广西至厚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本机关未收到你公司对行政处罚事项提出书面异议及申请听证等有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32650元(大写金额:叁万贰仟陆佰伍拾元整)。本项目政府采购成交结果无效,招标人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缴纳罚款。收款单位:隆安县财政局;开户银行:隆安农商行金华分理处;账号:128812010100484531;缴款备注要填写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上的20位编码,不得填写其他。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隆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隆安县财政局
2、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3、联系电话:0771-653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