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广西冠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龙门路 81 号广西钜丰医疗中药生产基地 6 号生产厂房 3A-34、3A-38 号房
邮编:530200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质谱类设备(重)
质疑项目编号:WZZC2026-G1-990039-ZJGJ
采购人名称: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我公司于2026年04月22日收到贵方送达的关于我公司代理的“质谱类设备(重)(WZZC2026-G1-990039-ZJGJ)”项目质疑函1份。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核查取证,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项目编号:WZZC2026-G1-990039-ZJGJ分标1的招标投标方:广州禾信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所投JK-LCMS-8100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经市场公开资料核实,该产品多项核心关键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严重不符,其响应内容与客观事实明显矛盾,属于虚假应标、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严重违反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请求依法认定其投标无效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质疑事项 1:见附件。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事项 2:见附件
事实依据:见附件
质疑答复1、2:1、中标人投标文件已严格响应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提供了相关资料,评标委员会据此评审认定其响应采购需求,评审结论合法有效,质疑人所提交的产品宣传手册,属于生产厂家单方商业推广宣传资料,内容不具备法定约束力,存在宣传口径、版本更新、商业美化表述等不确定性,不属于法定有效举证材料,不能作为判定产品技术参数不符合要求的依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届时,采购人将会邀请贵公司广西冠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验收工作。
3、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驳回质疑。
综上所述,贵公司广西冠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次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质疑。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答复。
附件:广西冠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质疑函
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04月29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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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函(标一)--广西冠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pdf (3.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