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毒剂采购项目(LZZC2026-G1-990052-JDZB)质疑函答复

广西政府采购网 2026-04-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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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汉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4219时34分收到贵方以顺丰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我公司代理的消毒剂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ZZC2026-G1-990052-JDZB)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我公司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已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贵方所质疑的事项,现根据采购人及专家意见答复如下:

质疑函内容原文引用事项1:

我公司已经全部响应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及商务要求,因为我公司价格最低,根据调整后的评分标准,我公司标项一应得99分,标项二应得98.5分,代理机构发给我公司的消毒剂采购项目(分标1)招标结果通知书中,质疑人公司(分标1)实际得分只有79分。(分标2)实际得分只有83.9分。显然,评审小组是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的规定。分标1中标供应商在价格分比质疑人公司少4.96分的情况下,总分依旧领先质疑人3.64。分标2中标供应商在价格分比质疑人公司少5.98分的情况下,总分依旧领先质疑人5.52,我公司认为,是评审小组对我公司与中标供应商采取了不同的评审标准。评审小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损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答复

: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1经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贵公司分标1和分标2的评分情况进行核查,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有更正的已按更正后的内容进行评审,未将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也未对贵公司与中标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评审标准。

2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价格分值仅占比总分的30%,价格评分不是唯一的评审因素。贵公司认为投标价格最低,标项一应得99分,标项二应得98.5分是自身主观自评判断,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各投标人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审,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评标委员会对评审结果并无异议,各投标人的响应情况已在评审中得到真实体现,本项目评审全过程在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全程网上留痕及录音、录像监控。

3)经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复核,本项目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规定的四种情形。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重新评审,确认新的中标供应商质疑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广西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2026年427


附件信息:

  • 关于消毒剂采购项目(LZZC2026-G1-990052-JDZB)质疑函答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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