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隆财采监〔2026〕2号)

广西政府采购网 2026-04-22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广西林业集团森林食品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广西林业集团森林食品有限公司                  

2、地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07号林产品销售中心综合楼6层                      

二、 基本情况

本机关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对隆安县公安局2026年应急处突人员(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重)(项目编号:NNZC2026-C3-230009-GXGG)招投标项目数据异常开展核查。经核查,该项目存在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违法事实确凿,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违法事实有广西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预警分析形成的串通投标线索、广西林业集团森林食品有限公司回复函及广西素原贸易有限公司回复函等证据证实。原中标结果依法确认无效,按规定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 处罚依据

(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5号)
                 

四、 处

结果

本机关于2026年4月3日依法依规向广西林业集团森林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本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本机关收到你公司对行政处罚事项提出无主观意愿串通投标的书面申请,你公司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5号)对供应商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从轻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含)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的罚款,即4600元(大写金额:肆仟陆佰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政府采购成交结果无效,按规定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足额缴纳罚款。收款单位:隆安县财政局;开户银行:隆安农商行金华分理处;账号:12881201010048453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隆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五、 处

日期:

 2026年04月21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隆安县财政局        

2、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3、联系电话:0771-65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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