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广西致康商贸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广西致康商贸有限公司
2、地址:南宁市青秀区竹溪大道2号荣恒名都写字楼B栋11层08号房
二、 基本情况
经查,广西致康商贸有限公司在参与“河池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一批)(项目编号:HCZC2025-G1-990099-YZLZ)”3分标的投标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桂财规〔2023〕5号)中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裁量标准。
四、 处 罚
处以本项目3分标采购金额贰拾玖万圆整(¥:29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壹仟肆佰伍拾圆整(¥:1,450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河池市财政局
2、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3、联系电话:0778-227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