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广西国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广西国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地址:南宁市兴宁区玉蟾路3号金源城金源悦府35号楼2208号
二、 基本情况
经查,广西国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防城港市妇幼保健院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CT)采购项目(项目编码:FCZC2024-G1-10004-GLGC)、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资助项目(项目编码:FCZC2024-G1-990321-GXGL)、防城港市妇幼保健院医疗用房项目医院文化系统规划设计施工导视制作及配套安装项目(项目编码:FCZC2024-G1-10003-GLGC)、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病房楼)配套设备采购十四项目(项目编号:FCZC2023-G1-10029-GLGC)、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病房楼)配套设备采购十五项目(项目编号:FCZC2023-G1-10030-GLGC)、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病房楼)配套设备采购三项目(项目编号:FCZC2023-G1-10027-GLGC)以及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迁建项目(病房楼)配套设备采购四十二项目(项目编号:FCZC2023-G1-10031-GLGC)中,存在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差别歧视条款的违法行为。
三、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以及《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财政行政裁量权实施办法及行政裁量权基准的通知》(防财法〔2024〕1号)的相关规定。
四、 处 罚
处以给予警告并处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 处 罚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防城港市财政局
2、联系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3、联系电话:0770-6102976